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某1,黎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2,黎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杨某,黎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乔某1与被告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乔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不得再次阻拦原告对自家南房(柴火房)进行修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早年原告的南房(柴火房)与被告家的驴圈墙挨墙,两墙间未留滴水。后被告在将驴圈拆除翻盖房屋时,紧挨原告家墙再起砖墙未曾留滴水。2020年8月份,原告的南房因雨季塌了西南角,当原告去修缮时被告却多次无理阻拦原告修缮房屋。为此原告曾找到村委、镇政府调解,均未果。原告的窑的座向和被告的窑的座向原来不是一个方向,被告方了院子,原告窑后的尺寸不够数了,原来村上的解决方案就是南面墙靠墙,不留滴水。综上所述,原告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对原有房屋损坏部位进行修缮本合情合法,不想却遭到被告的多次无理阻拦,致使原告南房在近一年内未能得以修复。被告所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维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两家窑大墙不是一线,原告先盖西房,被告后盖东房,相邻处出现三角形,应属公共面积,被告要求原告方了院,留下三角形供流水之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东西紧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两家的主体建筑均为座北朝南的窑洞,修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窑大墙并非一线,院落以土墙为界,院落南面相邻处系原、被告各自就土所盖的柴火房和驴圈。原、被告相继在各自院内盖起西房和东房后,因窑大墙不是一线,相邻处出现三角形状的风道,越往南风道越宽。2010年,被告拆除驴圈方院修建南房,建成后的南房东山墙与原告南柴火房西山墙不再紧挨,中间出现空隙。        

2020年,原告的柴火房紧邻被告的西南角坍塌,原告去修缮时遭被告阻拦,被告要求原告以窑大墙方院,留出相邻的三角形状空地供两家流水,原、被告发生争执。原、被告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为1993年颁发,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其北面东西长为19.15米(18.30米+0.85米),南面东西长19.60米,其中南房(含门楼)长15.40米,南房东西各有2.10米长,现均为原告所建的南小房,与被告相邻处即为原告的柴火房,柴火房紧邻原告自己的门楼。原告证载其现状应为北窄南宽,被告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其父杨生旺在世时政府所颁发,北边与南边东西宽度一致,均为17.65米,原告证载西至本主与杨生旺系伙围墙,被告证载东至本主与乔某1系伙围墙。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柴火房(南墙)东西长2.47米,超出证载长度0.37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场照片,本院的现场勘验示意图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原、被告为改善居住条件,各自均对自己的院落和房屋进行修建,双方相邻互至已不存在证载的系伙围墙,原告的柴火房虽为历史遗留,但是如按旧貌修缮将形成永久性建筑,将超出自己证载范围,故原告修缮时应在自己的证载范围内进行,并应处理好两家相邻处流水的排放。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乔某1以自己门楼西山墙外皮为界向西2.10米为限修建或维修自己的柴火房,被告杨某不得阻拦。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