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原告:张成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原告:李春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永忠。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于永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向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丽、张成全、李春果与被告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丽、张成全、李春果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于丽、张成全、李春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洪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