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张二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顺甫,该行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魏世宏,该行业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魏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天磨湖北侧。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百世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凯,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与魏友、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百世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借款本金5360万元及利息……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因魏友、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百世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土地及房产,因政府将对涉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案件集中处理,我院暂无法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谭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