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善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林校家属楼。

被执行人:贺国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佳芦镇西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善武与被执行人贺国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828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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