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左超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马勇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审理经过

关于左超凡申请执行马勇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申请人马勇敏偿还申请人左超凡借款2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勇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1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勇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勇敏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勇敏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马勇敏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马勇敏进行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马勇敏至今未到庭; 五、本院他案已对被执行人马勇敏进行户籍地调查,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马勇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 七、由于被执行人马勇敏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左超凡同意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勇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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