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原告李淑荣次子。
被告:刘金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72号保险产业园(教育大厦)A座10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E0QWX4R。
负责人:赵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磊,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淑荣与被告刘金来、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淑荣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淑荣撤回对被告刘金来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