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振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
被告:李鑫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振武与被告李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振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鑫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振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2.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2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后,被告答复十几日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的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鑫江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赵振武围绕其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如下:1.2020年5月20日借款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8万元;2.2020年4月22日原告从农行卡(卡号62×××78)转给李鑫江(卡号62×××32)8万元;3.2020年4月22日原告从支付宝转给李鑫江(网名唐然天下+李鑫江名字手机号153××××5185)12万元。李鑫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李鑫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赵振武与李鑫江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22日,赵振武从农行卡(62×××78)转给李鑫江卡(62×××32)8万元,从支付宝转给(网名唐然天下+李鑫江名字手机号153××××5185)12万元,其余8万元以现金方式借给李鑫江,后李鑫江于2020年5月20日向赵振武出具借款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鑫江向赵振武借款2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鑫江应向赵振武偿还借款。关于赵振武主张年利率6%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李鑫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李鑫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赵振武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赵振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李鑫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