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凌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52702D。
法定代表人:侯立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恒天海龙(潍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1825号8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349153747N。
法定代表人:赵黎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天海龙(潍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6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