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飞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黄小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梅,系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杭,系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1幢2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36427F。
法定代表人:柯增楠,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杨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黄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余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飞列、黄小义与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杨琴、黄爱军、余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原告黄飞列、黄小义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黄飞列、黄小义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600元,但现已超过七日,原告黄飞列、黄小义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飞列、黄小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