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冶峰斌,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委托代理人:马海涌,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马金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2021年04月0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执行款32520元,承担执行费388元,以上共计3290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核算,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16000元。剩余1652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5月20日前偿还5000元后,申请人附条件放弃执行款4520元,从2021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1500元,直至剩余执行款7000元全部还完为止。如有一期未按时,申请人将从新申请执行,不再放弃452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此还款协议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准予执行(2020)甘0271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

2.终结((2021)甘0271执7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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