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贺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华,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弘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二路东侧竹悦山水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曲一飞,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贺卿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弘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账号为×××的帐户存款人民币180万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账号为×××的帐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申请人高贺卿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11520883900385102604金额为28000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弘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账号为×××的帐户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期限为1年(从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弘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账号为×××的帐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1年(从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贺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