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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隋德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刘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孙亚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原告隋德贤、刘金成与被告孙亚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德贤、刘金成及被告孙亚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隋德贤、刘金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土地具有经营使用的权利。2、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事实及理由:1990年3月15日,二原告与被告孙亚杰父亲孙贵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孙贵的三间土坯房及前后树井的宅基地以及自留地(园子)使用权。孙贵死亡后,被告孙亚杰以卖房没卖地为由欲要回园子,并对园子中种植的作物予以毁坏。双方经乡司法所处理后,2017年4月4日,被告哥哥孙亚军回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上述承包地归原告无偿使用。但是,2020年春,被告再次去原告家园子里种植作物。

被告辩称被告孙亚杰辩称,转让房屋属实,房屋除了宅基地以外,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还有孙贵部分承包土地。2017年4月4日,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二原告无偿使用上述承包土地,使用期限至土地承包期终止。但二原告违反约定,没有使用上述承包土地,而是将上述承包土地转包给他人使用,因此,双方产生纠纷。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0年3月15日,二原告与被告父亲孙贵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孙贵的三间土坯房及前后树井的宅基地以及自留地(园子)使用权。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德惠市郭家镇东岗村将案涉自留地(园子)的部分土地划入承包土地,因此,双方产生纠纷。孙贵死亡后,被告孙亚杰要求经营上述土地中去掉宅基地部分的承包土地。2017年4月4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孙亚杰同意上述承包地归二原告无偿使用,2020年春,被告孙亚杰发现他人经营上述土地,双方再次产生纠纷。另查明,二原告隋德贤、刘金成系教师编制,非德惠市郭家镇东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也不能取得集体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二原告隋德贤、刘金成非德惠市郭家镇东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二原告与孙贵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应确认无效,二原告隋德贤、刘金成的诉讼请求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隋德贤、刘金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施世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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