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华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寅,系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卢占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成华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占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0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限被告卢占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华应欠款70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卢占高未履行,成华应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卢占高应支付货款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卢占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控了卢占高名下的保险、工商、税务、证券、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到当地进行传统查控调查卢占高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通过协助机关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卢占高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5、对卢占高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了3178元;6、对卢占高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处理;7、将卢占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卢占高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执行情况反馈告知成华应后,成华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卢占高名下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方 审判员 李福荣 审判员 刘其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