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永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业,住兴义市。
被告:陈德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业,住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波与被告陈德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原告陈永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永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