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红,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暂住浙江省杭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姝呈,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吕春华,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暂住浙江省杭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高峰,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舟山市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尹智,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军、余金尔,浙江壹和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严海儿,女,****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舟山市定海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勇平、管佳威,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严海儿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滨、检察官助理杨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严海儿及辩护人刘姝呈、余高峰、胡军、刘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为非法获利,成为境外网络赌博网站“STG”的下级代理,被告人严海儿成为被告人丁红等三人的下级代理,各级代理分别通过微信等工具发送注册链接的方式发展其下级代理和会员在该网站进行赌博,并按照其代理账号有效投注额的一定比例从赌博网站收取代理佣金。期间,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的代理账号SSF188累计赌资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143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严海儿的代理账号SSF168累计赌资532万余元,非法获利0.4万余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严海儿转移至“多金”网络赌博网站,成为该网站的下级代理,使用上述相同手段发展下级代理和会员,并按照其代理账号有效投注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赌博网站的代理佣金。期间,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的代理账号C08累计赌资629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元,被告人严海儿的代理账号CC09累计赌资673万余元,非法获利0.8万余元。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四名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孙某、梁某、卢某、张某、王某、李某、游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梁某、师某、宋某某、王某1、王某2、张某某、林某某、任某、李某1、李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张某某、李某2、高某某、许某某、卢某某、孙某、王某某、邱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胡某、刘某某、王某1、黄某、李某3、邹某某、谭某某、蒋某某、房某某、张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严海儿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级代理和会员,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严海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红、尹智、严海儿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的退赃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尹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严海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严海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严海儿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4万元、3万元和2.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严海儿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系主犯;被告人严海儿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严海儿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丁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春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尹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月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严海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起至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丁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吕春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尹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严海儿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处置款可抵偿被告人丁红、吕春华、尹智尚未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凌晓

人民陪审员水安波

人民陪审员金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徐明青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