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园林路36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26MB1B091701。
负责人:周卫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广西钰锦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韦梦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诉被告韦梦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