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廖志虎,公司法人兼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桥与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湘0621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桥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7月5日、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做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查询到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4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另案查询到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岳阳临港新区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存在抵押,本院已另案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目前暂无法处置。 2021年8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谭桥,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谭桥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424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2424万元及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桥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谭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谭桥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康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陈雄文 审判员 汤满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柯伍 书记员何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