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中路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869351317F。 负责人:郭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牛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牛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王昌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与被申请人牛立超、牛志斌、王昌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立超名下位于青州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青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牛立超名下位于青州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青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26日开始。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32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 宁 书 记 员 陈京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