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学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 上诉人王涛、杜学则的共同委托诉讼人:王丹,身份同上,系上诉人王涛妹妹,杜学则孙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院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 原审第三人:王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 原审第三人:雷拼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丹、王涛、杜学则因与被上诉人院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陕088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丹、王涛、杜学则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丹、王涛、杜学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丹、王涛、杜学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王丹、王涛、杜学则负担。 本裁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金丽 审判员  李文龙 审判员  张彩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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