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涂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机务段)。 被告:沈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代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涂强与被告沈加亮,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涂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强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江海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邵雪梅 书 记 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