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丽·托合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乌鲁木齐市石化设备安装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吐尔逊·肉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古丽·托合提与被执行人吐尔逊·肉孜离婚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0103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吐尔逊·肉孜的存款、收入6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吐尔逊·肉孜负担本案执行费89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