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6楼2层31号。
法定代表人:孙天雄,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祖琴,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世纪蓝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红花岗区中华路世贸华庭5-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47128783L。
法定代表人:邓建华。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遵义世纪蓝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黔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