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济宁市盛宏全升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F5105X,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宇汽配城B区1号楼三楼3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郝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梁山环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MPM8G0W,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小路口镇张振公村(金诚工程安装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希梅,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宁市盛宏全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山环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宁市盛宏全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708041320210000186)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梁山环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盛宏全升天然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