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昆明市;被执行人:徐晓兰,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郊路***号*幢*单元***号;被执行人:朱红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郊路***号*幢*单元***号;被执行人:朱婷,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郊路***号*幢*单元***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官渡区,于2018年12月8日,以(2018)云0111执恢812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昆明市、共200518157[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合计1230545.53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晓兰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徐晓兰所有的昆明市、共200518157(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