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高红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高红杰罚金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628刑初38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刑初38号判决中确定的高红杰缴纳罚金义务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豫1628执2258号、立案日期:2021年7月13日],本案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执240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