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雪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得邦(曾用名孙得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丁雪龙与被告孙得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雪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得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雪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同学关系。2016年12月30日,被告因在深圳市开驾校,将学员学费花费后,向原告借款补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孙得邦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质证,其放弃质证权利,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在庭审前依职权向被告孙得邦调取询问笔录一份,被告陈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是自己出具的,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但后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钱,每次偿还1000元;暂时没有钱还款,只能年底之前想办法还清。庭审结束后本院依职权向被告调取询问笔录一份,被告承认借款属实,尚欠原告8000元,借条中的借款人“孙德帮”就是被告本人,系被告笔误造成的;被告对庭审笔录没有异议。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偿还了2000元借款。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上述依法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12月30日,被告因在深圳开驾校将学员学费花费后向原告借款补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尚欠借款80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依法成立;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应积极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丁雪龙返还原告孙得邦借款本金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得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章文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菊 书记员饶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