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申请人:汪承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玲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玲称,汪承盛2019年期间在申请人处购买家禽欠款20700元,后仅支付3000元,尚欠17700元未付。要求被申请人汪承盛付申请人17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汪承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玲家禽款17700元。
申请费81元,由被申请人汪承盛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