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石城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某罚金一案中,依法于2021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某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全国疫情反弹,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法进行实地调查及提审听取被执行人的还款意向,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本案符合终结条件。待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1002执7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关继伟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刘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