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红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被执行人:何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审理经过
高红兵申请执行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1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苏0831民初11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