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事业单位,678253538,地址:中国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8号华联商厦13层。

被上诉人:谢朝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中国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号。

被上诉人: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景路*号裕华大厦A座22楼*室。

被上诉人:厦门佳安物流有限公司,事业单位,751638152,地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景路86号裕华大厦A座22楼1705室。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事业单位,854993528,地址:中国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2号外贸大厦八楼。

原审被告:陈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中国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东美村尚庵*号。

原审被告:厦门玖立纸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事业单位,664744870,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29号2102-2103单元。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朝盛、杨**、厦门佳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原审被告陈振辉、厦门玖立纸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厦门佳安物流有限公司、杨**、谢朝盛、原审被告厦门玖立纸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上诉请求:与起诉状一致。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辩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厦门佳安物流有限公司、杨**、谢朝盛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第三人述称

厦门玖立纸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振辉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4.35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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