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福支行,住所地上思县平福乡平福圩。

法定代表人雷行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钟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叶一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凌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福支行与被执行人钟萍、叶一森、凌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福支行依据本院(2020)桂0621民初33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已依法立(2020)桂0621执671号执行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497333.96元,申请执行费473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020)桂0621执67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叶一森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防港国用(2005)字第01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福支行因其双方协商相关事宜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福支行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桂0621执6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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