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住所地:平顶山市姚电大道龙腾国际小区7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04005610231064。

法定代表人:王琰,会长。

委托代理人:郑科,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双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康复街第八服装厂6号楼2单元6楼西户。注册号:410403000003106(1-1)。

法定代表人:白晓飞,经理。

第三人:白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双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回转一案中,申请人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白晓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执行的追加申请事项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平顶山市双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白鹏飞,实际出资4万元。2020年6月3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白鹏飞变更为白晓飞,注册资金500万元,实际出资4万元。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白晓飞作为平顶山市双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应注册资本500万元,而实际只缴纳4万元,属注册资金不到位,白晓飞应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申请人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白晓飞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白晓飞应在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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