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意林小镇Y3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5UJ06K。 法定代表人:孙建。 被申请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301212P。 法定代表人:周位章。 被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大厂镇河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069446537K。 法定代表人:李新付。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正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