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博恒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0J24T65。住所地:扶沟县行政新区花园路东侧翰林华府北区6幢1号、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梁家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学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口博恒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学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口博恒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口博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口博恒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口博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诗永 审 判 员 朱雪华 审 判 员 吕文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 艺 书 记 员 陈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