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被告:吴晓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发明诉被告吴晓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李发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发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发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