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生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努尔沙比拉·布拉西,女,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木垒县人民北路924号院1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高哈尔·马合木提、女、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木垒县新户镇阳光2期10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生元与努尔沙比拉·布拉西、高哈尔·马合木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70088元(本金:50000元,利息:19500元,案件受理费588元),未履行70088元,申请执行费951元未付。
本院查明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我局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属于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努尔沙比拉·布拉西、高哈尔·马合木提是一名公职人员,在木垒县文物局上班,有工资收入,除了工资收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强制取措施拘留过一次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中,但还是无法偿还,也无人作担保,现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冻结,目前被执行人实发工资基础来看,近期无法处理本案,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王生元进行本终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