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安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陈发兴,男,约58岁,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安友诉被告陈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黄安友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安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安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黄安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玮 书 记 员 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