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刘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桉,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邓漫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强、邓漫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强、邓漫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强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982元,利息916.46元,本息合计10898.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止,期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1.6%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邓漫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强因家庭消费的需要,于2017年8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农信普惠卡”登记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最高贷款金额为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人按贷款年利率21.6%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年利率包含基本利率和诚信保证金率,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的存续期间内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借款结清后,贷款人一次性返还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按时缴纳的所有诚信保证金。贷款期间借款人按月结息,按期还本的,贷款基本利率为18.0%,诚信保证金率为3.6%;贷款期间拖欠利息但未跨月的或本金逾期的,拖欠当月的基本利率为贷款年利率,诚信保证金率为零,其他按月正常还息的月份基本利率为18.0%,诚信保证金率为3.6%;贷款期间借款人连续2次或累计3次拖欠利息或者本金逾期的,整个贷款期间的基本利率为贷款年利率21.6%,诚信保证金率为0%;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该笔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21.6%计算利息。被告邓漫丽作为担保人,其同意为被告陈强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贷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最高额担保的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陈强发放了贷款1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陈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2月20日,被告陈强共归还贷款本金18元,归还利息2247.97元,尚欠贷款本金9982元,拖欠利息916.46元,拖欠本息合计10898.46元,被告邓漫丽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其行为己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辩称

被告陈强、邓漫丽没有答辩。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一、被告陈强、邓漫丽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陈强、邓漫丽户口身份信息、被告陈强和邓漫丽是夫妻关系;

二、合同复印件、合同面签照,证明原告与被告陈强有借贷关系,被告邓漫丽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提款申请书,证明原告已于2017年8月16日履行放款义务;

四、交易明细表,证明被告陈强拖欠贷款本息且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被告质证

被告陈强、邓漫丽未提交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陈强、邓漫丽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被告陈强因家庭消费的需要,于2017年8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农信普惠卡”登记表(合同书)》(合同编号51010120170816096)。该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人按贷款年利率21.6%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年利率包含基本利率和诚信保证金率(诚信保证金系为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作为借款人向放款机构承诺正常履约的保证金)。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的存续期间内按规定履行债权债务的,借款结清后,放款机构一次性返还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按时缴纳的所有诚信保证金。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该笔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21.6%计算利息。被告邓漫丽作为担保人,其同意为被告陈强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最高额担保的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即向被告陈强发放了贷款10000元整。贷款发放后被告陈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笔贷款已于2018年8月16日到期。截止2019年2月20日,被告陈强尚欠原告贷款本金9982元,利息916.46元。被告邓漫丽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被告陈强与被告邓漫丽是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是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签订了《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农信普惠卡”登记表(合同书)》,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陈强发放贷款10000元,被告陈强也应按约定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但是被告陈强不依照约定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贷款到期后,被告陈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对该笔贷款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21.6%计算利息。该年利率未超过最高年利率24%,故对于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强与被告邓漫丽是夫妻关系,且被告邓漫丽为被告陈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请求被告邓漫丽对被告陈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强、邓漫丽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陈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82元,利息916.4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1.6%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邓漫丽对上述被告陈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元,由被告陈强、邓漫丽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