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童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委托代理人:吕毅,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天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童浩申请执行黄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天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日新
审判员 张红宇
审判员 黄国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