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龙堌镇327国道路北龙麟家园北区22号楼2单元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PGWTK85。 法定代表人:刘秋莲,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云茹,北京圣莱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10508R。 法定代表人:刘会群,总经理。 利害关系人:江苏永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17楼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53284166Q。 法定代表人:闫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宋汝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汝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受让本案全部债权为由,向本院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的证据包括:一、2017年9月26日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永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复印件、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短信截图打印件,记载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江苏永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批量转让债权,其中包括本案债权,待证事实为债权转让对价款支付情况和履行通知义务情况。二、2020年4月30日江苏永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复印件、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复印件、2020年5月13日《中国商报》复印件,记载江苏永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批量转让债权,其中包括本案债权,待证事实为债权转让对价款支付情况和履行通知义务情况。

本院查明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永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书面确认了上述执行债权与其有关的转让事实。 查明,2016年12月1日,本院对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宋汝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鲁0203民初87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宋汝刚偿还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60095.40元及利息等,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宋汝刚名下的鲁C×××××号车辆享有抵押权。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以(2017)鲁0203执669号立案执行。 2017年9月26日,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江苏永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批量转让债权,其中包括本案债权,已向本院书面确认。2020年4月30日,江苏永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批量转让债权,其中包括本案债权,已向本院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为(2017)鲁0203执669号执行案件及其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继受本院(2016)鲁0203民初8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徐立亭 审判员 曲永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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