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爱忠,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6010512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邑县地方镇西东固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1〕153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28日18时28分,被告人刘爱忠驾驶鲁QE380H号牌小型面包车,沿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邑县地方镇小平安庄村路段时,与行人吴成言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刘爱忠驾驶车辆失控又与张佳明停放在路边的鲁Q110CU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1EC3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站立车边的张佳明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经认定,被告人刘爱忠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成言、张佳明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爱忠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向交通民警如实供述其罪行。
2021年4月9日,被告人刘爱忠与被害人吴成言的近亲属、张佳明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爱忠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爱忠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刘爱忠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爱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爱忠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刘爱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爱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