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向大伟,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刚,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烽深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732。 法定代笔人:黄冬香,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与被告上海烽深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贠迎春 书 记 员 牛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