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新绛县三泉镇古堆村。
法定代表人:梁妙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苗利。
被告:阳泉市多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陀岺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磊。
审理经过
原告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阳泉市多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阳泉市多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331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