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树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平,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郑昭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树征与郑昭权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树征与郑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昭权自愿分期偿还张树征借款本金101600元,自2021年6月起,于每月月末最后一日前偿还张树征5000元,以此类推,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其中最后一期(2023年2月)还款数额为1600元,郑昭权至迟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清偿完毕; 二、郑昭权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约定履行完毕后,张树征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三、如郑昭权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履行,有任何一期违约,并逾期一个月未履行,张树征可就下欠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郑昭权支付借款利息(以下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5月6日起付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张树征与郑昭权于2021年7月6日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大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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