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东流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6049D。
法定代表人:向先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海顿国际广场B、C楼间商业裙房第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906611。
负责人:凌德碧,总经理。
被执行人:星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6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337857XD。
法定代表人:胡宜东,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星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租金157778元,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为:按日租金2222.22元,自2019年12月31日算至2020年8月20日),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计7078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均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