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美顺街5号1-3层。

法定代表人:邹元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王美娜与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平劳人仲字(2019)第10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美娜申请强制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93915.7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根据法院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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