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审申请人张某某原申第三人刘某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冀0105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2019)冀0105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丽 审判员 许 瑜 审判员 牛江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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