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书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柴胡店镇大辛庄村*号。 被执行人:郝汉臣,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杜集镇前郝村*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书成申请执行与郝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津县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19)鲁1422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分别于20**年*月*日、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控,两次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于20**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查询,未查询到其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未查询到其公积金登记信息;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彦宾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王凤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