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家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八团退休职工,住伊宁市。
被告:新疆绿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67团屯垦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家辰与被告新疆绿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刘家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刘家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素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