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郑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思明诉被告郑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思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于思明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菊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艳东